拆迁安置房没房产证,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要判断拆迁安置房没房产证时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得理解赠与协议的概念。赠与协议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愿意给,另一方愿意要,双方达成的这么一个约定。 对于拆迁安置房,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它也是一种财产权益。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判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没有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中,只要赠与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赠与协议就是有效的。 然而,没有房产证会对赠与行为产生一些限制。没有房产证意味着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赠与协议有效,但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真正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所以,拆迁安置房没房产证时,赠与协议本身是可能有效的,但受赠人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前,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赠与人在过户前反悔,受赠人只能依据有效的赠与协议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