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小三生孩子是不是重婚罪?
我发现配偶在婚内和小三有了孩子,心里特别难受,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认定为重婚罪。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婚内与小三生孩子会被认定为重婚罪,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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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与小三生孩子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重婚罪的定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重婚有两种情形: - 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比如,甲在和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小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这种情况就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 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例如,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三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也以夫妻相称,比如向邻居、朋友介绍彼此是夫妻关系,或者在一些需要表明身份的场合,以夫妻身份出现等,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而仅仅是婚内与小三生孩子,如果没有上述两种重婚的情形,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孩子的存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辅助证据,如果能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可以作为认定重婚罪的证据之一,但不能仅仅因为生孩子就认定为重婚罪。比如,甲在婚内出轨与小三生育了孩子,但甲与小三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是偶尔的婚外情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认定为重婚罪,将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重婚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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