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当月摊销吗?
我买了套房子用于出租,财务记账的时候涉及到房屋摊销的问题。我不太清楚房屋摊销的时间规定,想问下房屋是从购买当月就开始摊销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懂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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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会计规定的框架下,房屋是否当月摊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摊销”的概念。摊销其实就是把房屋的成本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摊到每个月,以计算每个月的费用。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台能用几年的设备,不能把买设备的钱都算在买的那个月,而是要在它能用的这几年里慢慢分摊。 对于房屋摊销的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房屋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如果是企业持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房屋,通常不是当月摊销,而是从购入的次月开始进行摊销。 不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又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对外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在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是作为存货核算的,不存在摊销的问题。只有当企业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用途核算时,才会涉及到摊销,且一般也是按照上述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次月开始摊销。 此外,对于无形资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一并核算的情况,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当月取得,那么当月就开始摊销。比如企业取得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自用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是从取得当月开始。 所以,房屋是否当月摊销,要根据房屋的性质、企业的用途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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