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一年卖掉的房子还算共同财产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可在离婚前一年把房子卖了,现在不知道这卖房子的钱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我想了解下判断的标准具体是什么,还有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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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年卖掉的房子是否算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该房子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此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前一年卖掉该房子所得的款项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前一年卖掉,卖房所得款项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卖房所得可视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然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在卖房时能够证明该房子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用自己婚前的积蓄购买房产,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么该房子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卖掉房子所得款项也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前一年私自卖掉夫妻共同的房子,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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