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房产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了,现在涉及到房产贷款的问题。我们不知道这个贷款到底算不算共同债务,以后该由谁来还。想了解下具体怎么判断这种情况下房产贷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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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房产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房产贷款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买的房屋是供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或者是为了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责任而产生的贷款,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明确约定该房贷归一方作为个人债务的,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另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的,这种情况下,尚未归还的贷款就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总之,判断离婚前的房产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综合考虑贷款的用途、双方的约定以及房屋的产权归属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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