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究竟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呢?
我最近打算买份保险,在了解相关知识时,对保险合同的性质有点疑惑。不清楚它到底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这两种合同形式对我作为投保人来说,具体意味着什么,对后续保障权益又有哪些影响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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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一下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概念。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不要式合同则是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约定的合同。
其次,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的作成与否无关,这体现了诺成合同的性质,而非要式合同的性质。同时,该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这进一步表明,保险单或凭证的制作,与契约的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的证明而已。
最后,从保险合同的特质来看,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的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投保人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的空窗期,这不符合投保保险的本意。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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