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写了假名字还盖了手印是否具有效力?


一般情况下,欠条写了假名字还盖了手印是具有效力的。首先,我们来说说什么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这个人得心智正常,能明白自己在做什么,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一些情况下就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写欠条的人是真心愿意承担这笔债务,没有被强迫、欺骗等;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基本的道德和社会秩序。 在这种写假名字但盖手印的情况里,如果能够确定欠条就是欠款人本人书写,同时有证据证明他认可这笔债务,那么即使名字是假的,本人也必须承担偿还责任。这是因为手印是独一无二的,盖了手印基本能证明写欠条这个行为是他本人所为,他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有些人用别名、笔名等出具欠条,只要能确认是本人出具,就得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欠款人要是以欠条上的名字与本人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为由否认债务,这种理由通常是不成立的。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欠条也可能无效。比如是借款人被逼着写的借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种被胁迫写的欠条就是无效的。 另外,在打官司的时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让欠款人还钱,得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假名字的人就是实际欠款人,以及借款事实的存在等。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和他外在表现出来的行为意思是一致的,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和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