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不退钱是否属于诈骗?收条变成欠条好还是借条好?


关于托人办事不退钱是否属于诈骗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从法律角度来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受托人事先虚构了自己有能力办成事的事实,或者在办事过程中编造各种虚假情况,让委托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了财物,而最终事情没办成又不退钱,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例如,受托人声称自己与相关部门有特殊关系能够顺利办理证件,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这种关系,收取费用后也不退还,这就涉嫌诈骗。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然而,如果受托人确实是想真心给委托人办事,也付出了实际行动,只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事情最终没办成,这种情况下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比如,受托人去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积极准备了各种材料、跑了很多部门,但由于政策突然变化导致无法获批,这种情况下如果受托人将办事的过程和遇到的困难如实告知委托人,并且没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就不属于诈骗。 关于收条变成欠条好还是借条好的问题,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效果。 借条一般是基于双方借贷关系而形成的,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成立、借款事实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相对较大。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乙给甲出具借条,这个借条就清晰地表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欠条则不一定是因借款关系形成的,它有可能是因借款关系形成的无息借款,也有可能是由其他合同关系形成的,比如买卖、劳务、租赁等原因产生的欠款。例如,甲为乙提供了劳务服务,乙欠甲劳务报酬5000元,乙给甲出具欠条,这个欠条就体现了因劳务关系产生的欠款关系。 所以,如果收条所涉及的款项本质上是一种借款性质,那么将收条变成借条更好;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款,比如委托办事产生的费用等,那么变成欠条更为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