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收取3个月利息为押金是否违法?
我最近有借款需求,对方提出要收取3个月利息作为押金,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知道这种做法合不合法,会不会存在什么风险,想了解一下这种借款收取3个月利息为押金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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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收取3个月利息作为押金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况下收取押金,这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收取押金的一方是质权人,提供相当于3个月利息作为押金的动产的一方是出质人,这笔押金就是质押财产。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是为了保障债务履行而收取押金,本身并不一定违法。 然而,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把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不被允许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将3个月利息作为押金的做法变相属于利息预先扣除,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另外,如果是网络借贷机构,依照现行网络借贷法规,网络借贷机构并无权向贷款申请人收取保证金。通常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要求借款人缴纳保证金多为欺诈行为。 总之,不能简单判定借款收取3个月利息为押金一定违法或不违法,要综合考虑借款的主体、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变相扣除利息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其合法性。 相关概念: 动产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用来担保债务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就这个动产优先受偿。 出质人:就是提供动产用来出质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人:就是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 质押财产:就是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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