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给了转让费后,房东第二年不给租了,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租了个房子,给了转让费,结果第二年房东就不让租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房东的做法合不合法,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能不能要求房东继续租给我或者得到一些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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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分情况来看房东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如果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房东有权选择续签或者不续签。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房东继续对外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你作为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例如,其他租客给出的租金、租赁期限等条件和你之前的租赁条件相同,那么房东应当优先租给你。 其次,如果是在租赁期限内,房东无故不让你继续租赁,这属于房东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你们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房东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让你租了,那么房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需要赔偿你因无法继续租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先尝试与房东友好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保障你的优先承租权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商无果,你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转让费支付凭证、房东拒绝续租的相关沟通记录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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