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合同上写只接受五月份上交辞职申请,这种规定合法吗?
我是一名教师,签的合同里有这样一条规定,感觉很不合理。我担心以后如果想辞职却因为时间限制而遇到麻烦。我想知道这样的条款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影响到我未来辞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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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合同中规定只接受五月份上交辞职申请是不合法的。 从法律概念来讲,劳动者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正式员工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并无权对离职通知进行批复或不予批准。 具体到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必须按照其设定的特定期限才能提出离职请求,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属于不合法行为。教师作为劳动者,其合法的辞职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受这种不合理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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