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迁后贴征地公告合法吗?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可相关部门先开始拆迁工作,之后才张贴征地公告。我心里很没底,不清楚这样的操作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想了解这种先拆迁后贴公告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会不会影响到我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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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迁后贴征地公告是不合法的,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先进行公告,再开展后续的征收拆迁工作。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同时,征收拆迁还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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