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让责任方去筹钱是否合理?
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对方是责任方。之后交警让责任方去筹钱来处理后续赔偿事宜,我不太明白交警这么做合不合理,这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呢?我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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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让责任方去筹钱这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首先,在交通事故里,责任方需要根据责任认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一旦责任明确,责任方就有义务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交警让责任方去筹钱,其实是推动赔偿程序的一种方式。因为及时的赔偿有助于缓解受害方的经济压力,使受害方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损失弥补。然而,交警并没有权力强制责任方立即拿出赔偿款。责任方如果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如果责任方确实一时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受害方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总之,交警让责任方筹钱是为了促进事故的合理解决,但最终的赔偿问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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