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女方要8万元是否合理?
我和女方打算协议离婚,现在女方提出要8万元才肯离,我觉得这个要求不合理,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来判断这个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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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女方要8万元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这8万元是作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那么是合法合理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有权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均等分割,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这8万元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则需要看男方是否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某方配偶存在严重过错,从而使得婚姻关系破裂,对未实施过错行为的配偶产生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进而在离婚过程中,过错方需对其配偶所承受的这类物质与精神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男方不存在这些过错行为,女方单纯索要8万元赔偿是不合理的。 如果女方索要的8万元既不是财产分割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而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要钱,那就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与女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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