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有结余,房东让我把结余的钱补给她,这合理吗
我租房快到期了,结算水电费的时候发现有结余。房东却要求我把这笔结余的钱给她,我不太理解。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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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断房东要求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水电费的结算方式,并且约定结余部分要归房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东的要求是有依据的,从合同角度看是合理的。比如合同中写明“租赁期间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结算,若有结余归房东所有”,那么就应按照合同执行。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要是租赁合同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从公平原则来讲,水电费结余是在租客租赁期间产生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结余部分应归租客所有。因为租客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支付水电费,结余说明租客节约使用水电,这部分剩余的费用是租客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益。 若房东坚持不合理要求,租客可以先与房东友好协商,向其说明情况,拿出租赁合同指出没有相关约定,尝试和平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租客可以向当地的居委会、社区调解组织反映,请求他们帮忙调解。如果还是无法解决,还可以向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反映房东违规收费的情况。依据《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对出租房屋享有的使用等权利就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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