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还未生效时是否由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用?
我打了一场官司,现在判决书还没生效。我是胜诉方,之前诉讼费用是我垫付的。我想知道在判决书没生效的这个阶段,按法律规定是不是该由败诉方来支付这笔诉讼费用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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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诉讼费用,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 对于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规定了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这个结果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才会确定最终的承担方。在判决书还未生效时,案件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可能会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等情况。如果当事人上诉,那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改变一审的判决。只有当判决书生效后,意味着整个诉讼程序基本结束,此时才能明确哪一方是最终的败诉方,进而确定由败诉方来支付诉讼费用。所以,判决书未生效时,不能确定就由败诉方支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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