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有公安机关对最恐怖案件有管辖权?
我听说有些特别恐怖的案件只有特定部门能管。我想了解下,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里,是不是真的只有公安机关对最恐怖的那些案件有管辖权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门道,希望能有个明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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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不是只有公安机关对所谓“最恐怖案件”有管辖权。首先,我们要明确“恐怖案件”这类表述,从法律角度准确来说,可能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等相关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就涉及到其他机关也可能有管辖权。比如,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就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等,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 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涉及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行使侦查权。也就是说,当恐怖案件与危害国家安全相关联时,国家安全机关有管辖权。 所以,“最恐怖案件”的管辖权不能简单认为只有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的犯罪主体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由哪个机关行使管辖权。这样的分工明确且合理,能够保证各类案件得到专业、高效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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