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经营性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婚内债务的问题。我和另一半在婚姻期间,对方有一些经营性债务。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到底算他个人的还是我们夫妻共同的。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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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经营性债务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借了用于经营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经营后另一方表示认可,又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经营但这些经营活动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这些经营性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经营性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表明这笔经营债务是夫妻共同商量决定借的,或者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的经营事务以及家庭共同生活开销等,那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面临此类债务纠纷,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债权人:就是把钱借给别人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还钱。 债务人:就是借了别人钱,有义务还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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