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有效吗?


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待。 首先,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是犯罪行为,买主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与其生活在一起,通常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诸多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遵循婚姻自由原则,而买主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缺乏婚姻自由这个基础,所以通常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双方可以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情形一,如果被拐卖妇女逐渐接纳男方,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并且这些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这种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是被认可的。 情形二,要是被拐卖妇女与买方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要注意,如果被拐卖妇女是被男方胁迫去办理的结婚登记,这种胁迫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被拐卖妇女与买主的婚姻有效或无效,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