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吗
在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所以在当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不过,自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情况有了变化。《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民法典》修改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则,不再认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举例来说,如果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或者录像遗嘱等,只要后面这份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那么在内容有抵触时,就以最后这份遗嘱为准,而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
这样修改是有原因的,以前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现实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时,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从而导致无法按照其心 愿变更遗嘱。现在的规定更能体现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会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书写,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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