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公证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我不太清楚出具公证书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我最近办了个公证书,有人说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可我感觉又不太像。我就想弄明白,从法律角度来讲,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具体行政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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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出具公证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事做出的,会影响到他们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而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并非行政机关。 这意味着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事项进行证明,并非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力作出的决定。所以,出具公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证书主要是用于证明民事活动中的各种事实和行为,比如合同、遗嘱等,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这些事项的可信度和证明力,而不是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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