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是否合法?


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通常是不合法的,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回扣的概念。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财物。而“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很可能就属于这种商业贿赂行为。 如果实施了上述商业贿赂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从刑法层面来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可能构成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综上所述,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无论是经营者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开展商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