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也就是别人欠他的钱或者其他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给其他人。而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就是法律对这种转让行为所做出的一些限制条件。 在早期,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债权更多的是一种计划指令下的产物,并不存在自由转让的土壤。那个时候对于债权的流转控制非常严格,基本不允许随意转让债权,因为经济活动的计划性很强,资源的分配都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债权也不例外。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对于债权转让的谨慎态度,要求必须取得对方同意且不能通过转让来获利。这一时期,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律要在促进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寻找平衡,所以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台,对债权转让的规定有了重大变化。其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一规定相比《民法通则》更加灵活,不再要求必须取得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交易的效率变得更加重要,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债权的流通,更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基本延续了《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不过,民法典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完善,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通知的方式和效力等。它适应了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更加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保障了债权转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是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的。从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开,再到不断完善,都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