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是否是要约邀请人?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对方发了一个东西,感觉像是要约邀请,我给回应了。现在不太清楚我作为回应的一方,也就是受要约人,和之前发要约邀请的人是不是同一概念,想了解下受要约人到底是不是要约邀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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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受要约人是否是要约邀请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要约、要约邀请和受要约人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就是受要约人。简单来说,要约就像是一个人明确地对另一个人说:“我想和你达成这样一个交易,你看行不行”,这里提出交易的人是要约人,被询问的人就是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邀请更像是一种“引诱”,它不是直接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内容,而是吸引别人来向自己发出要约。 从定义上看,受要约人和要约邀请人不是同一概念。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目的是引发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受要约人是收到要约的一方。比如,一家商场发布了促销广告,这是要约邀请,消费者看到广告后向商场提出购买商品的具体要求,此时消费者是要约人,商场则成为受要约人。所以,要约邀请人通常是期待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人,而受要约人是已经收到了明确要约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要约邀请的定义和常见形式,进一步说明了要约邀请人与受要约人是不同的主体。 综上所述,受要约人不是要约邀请人,二者在法律关系和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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