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房产证只写夫妻一方名字的情况。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归登记方所有。例如,甲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甲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种房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的分割方式有双方协商,一方获得房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房产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等。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只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甲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房产证只写了甲的名字,离婚时,房子可能判给甲,但甲要对妻子进行补偿。
接下来,看房产证写子女名字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会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所有。所以,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对其进行分割。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赠与是附条件的,而条件未成就,或者有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并非夫妻真实意思表示等,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重新确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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