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最近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拿到了一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我不太清楚这笔钱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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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个人所得税则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5万元,那么3倍数额就是15万元。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12万元,因为12万元小于15万元,所以这12万元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20万元,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就是20 - 15 = 5万元,这5万元就需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区间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所以,劳动者在拿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要先确定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是多少,再将自己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与之对比,从而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具体的计算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他们会给予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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