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之前和房东签了租房合同,现在合同快到期了,和房东口头说好了延长租期一年。但我有点担心,这种口头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万一后面房东反悔不认账了怎么办?我想了解清楚这个口头约定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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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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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是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对于房屋租赁这类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还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就是说,如果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双方对于租赁期限存在争议且无法确定时,法律会将其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房东或者租客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可。 此外,口头约定在证据留存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如果一方否认曾经有过这样的约定,另一方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约定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而书面合同则具有明确的条款和双方的签字确认,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口头约定延长租期一年在法律上是有一定效力的,但由于法律对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情况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口头约定存在证据不足和可能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在延长租期时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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