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列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我涉及一起债权转让的纠纷,在走法律程序。现在不确定在诉讼中是否要把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债权转让在诉讼时到底要不要列原债权人为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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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的诉讼中,是否要列原债权人为第三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在债权转让纠纷中,如果原债权人对转让的债权存在独立的请求权,例如原债权人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自己才是真正的债权人,那么原债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原债权人对转让的债权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或者义务,那么原债权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然而,如果债权转让关系清晰,原债权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就不需要列原债权人为第三人。例如,债权已经明确无误地转让给了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对该债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对原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这种情况下就不必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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