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过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开的药剂量比正常量多了不少,我吃了之后身体很不舒服。我想知道,这种用药过量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是就属于医疗事故呢?我该怎么判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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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用药过量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从医疗事故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来分析。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得满足几个条件:一是主体得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是有违反相关规定和规范的行为;三是存在过失;四是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 对于用药过量,如果医生在用药过程中违反了药物使用的相关规范,比如没有按照患者的年龄、体重、病情等因素合理用药,并且这种过量用药的行为造成了患者身体的损害,像引发了不良反应、加重了病情等,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属于医疗事故。 不过,如果虽然出现了用药过量的情况,但没有对患者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或者医生的用药行为有合理的医学依据(比如在特殊病情下经评估需要超常规用药),那么就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 当遇到用药过量的情况时,患者可以和医疗机构沟通,也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合法途径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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