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我在试用期内想辞职,可公司却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不太明白,试用期本来就是双方互相考察的阶段,我还没正式入职呢,公司这么要求合理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到底该不该支付这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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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辞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试用期内辞职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权利对彼此是否符合自身需求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解除权。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不存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那么在试用期内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仍然坚持不合理的要求,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通知辞职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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