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最近和合作方因为合同问题获得了一笔违约金。我不太清楚这笔违约金在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它需不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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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它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那部分所得。企业要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是获得违约金的一方,那么这笔违约金通常是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范畴,这里的其他收入就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企业获得的违约金构成了企业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把它算进去。 要是企业是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这笔违约金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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