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违约金需要交税吗?


劳动合同终止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交税的,通常属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免税范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像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等单位颁发的特定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等多项所得,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动合同终止违约金不属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所以一般不用交税。 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也有相关规定。其中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这两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涉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而这也与是否交税并无直接关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