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扣税是怎么计算的?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扣税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举例来说,假如小张在公司工作8年,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3倍数额就是15万元。超过部分为20万 - 15万 = 5万元。小张在本企业工作8年,5万除以8得到每月商数作为月工资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张领取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为1万元,这1万元也可扣除后再计算。 计税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这里“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指实际缴纳到指定专户部分,已在当月工资扣除的不能重复扣;“工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相关概念: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指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各种补偿费用总和。 免税收入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那部分补偿收入。 费用扣除额:税法规定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固定金额。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查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