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个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然后,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经济补偿金未超过这个数额,则不纳税;第二步,若超过,计算月工资薪金,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步,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第四步,超过扣除标准的话,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第五步,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如,某员工经济补偿金60万,月薪4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81305元,员工在本单位工龄超过12年。计算方法为:首先计算出应纳税额部分,即经济补偿金减去社平工资3倍,600000 - 181305 = 418695元;然后根据应纳税额、工作年限,套用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单年经济补偿金个人应缴纳的个税,【418695÷12 - 3500】×25% - 1005 = 6842.81元。 法律依据方面,《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概念: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指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