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罪认罚和自首是叠加处罚吗

我想了解下关于认罪认罚和自首在量刑方面的规定。我有个朋友涉及了一起案件,他先是主动去自首交代了情况,后面在法庭上也表示认罪认罚。我就挺疑惑,这种情况下,在判刑的时候这两个情节是会叠加起来让处罚更轻,还是有别的处理方式呢,想弄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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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和自首并不是叠加处罚的关系哦。首先来说说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比较轻,还能免除处罚呢。简单理解就是,犯了罪自己主动去找警察交代清楚,这就是自首的表现,法律会给一定的从宽处理。 再讲讲认罪认罚,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也是法官量刑时会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因素。 当一个人既存在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时,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来判断,比如犯罪的性质是什么样的,情节严不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大等等。虽然这两种情节都能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从宽处理,但并不是简单地把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直接加起来。最终的量刑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要相匹配。总之,同时具备这两个情节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获得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但不是机械性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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