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认罪认罚有哪些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法律上的疑惑,身边有人出了事涉及犯罪相关。我就想搞清楚,自首和认罪认罚到底有啥不一样呢?是在处罚力度上不同,还是在适用场景上有区别呀?特别想了解它们具体的差异所在,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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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认罪认罚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构成要件来讲。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简单说就是犯罪后主动跑到司法机关,比如警察局、法院等,然后老老实实交代自己干的坏事。而认罪认罚呢,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法院判决的刑罚。不要求主动投案,是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后做的一种自愿选择。 其次,两者在适用阶段上有差异。自首一般更多发生在侦查机关还没怎么察觉到犯罪行为的时候,犯罪分子主动站出来,这能很好体现其主动性和悔过之心。而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不管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可以。 再者,从法律效果和从轻幅度上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比较轻的,还能免除处罚。认罪认罚虽然也能得到从轻处理,但具体从轻多少,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裁量权来判断,并非必然导致刑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另外,程序功能方面也不同。认罪认罚具有程序性功能,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能节省司法资源,加快诉讼进程,这一点自首是没有的。总之,自首和认罪认罚在法律上有着明显区别,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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