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立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报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是自动投案。这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自动投案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例如在有关机关做一般性排查时,还未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嫌疑人主动归案的情况。同时自动投案要有实际行动,像明知他人报案,犯罪人在原地等候;或者在投案的路上。但报警后隐藏自己行踪或是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且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比如犯罪人在经过家长、亲友规劝后投案的,应视为自首,若是违背犯罪分子本人意愿,比如亲友采用捆绑手段迫其投案,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投案后,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若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比如隐瞒年龄、职业或者以往的犯罪记录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
最后是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的构成条件如下:
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即犯罪嫌疑人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后确实是真实发生且构成犯罪的。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关键作用,使得案件能够顺利侦破。
三是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或其他场合,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比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协助诱捕等行为,帮助司法机关成功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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