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最近了解到法律上有一般自首这个说法,但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啥条件才能算一般自首。像在什么时间投案算有效,是不是把自己做的事儿都交代清楚就行,这些细节我都不太明白,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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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自动投案**: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具体来说,其一,投案时间方面,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例如,在有关机关做一般性排查时,还未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嫌疑人主动归案的。其二,自动投案要有实际行动。比如,明知他人报案,犯罪人在原地等候;或者在投案的路上,但是报警后隐藏自己行踪或是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三,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例如,犯罪人在经过家长、亲友规劝后投案的,应视为自首。但若是违背犯罪分子本人意愿,比如亲友采用捆绑手段迫其投案,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关法律依据为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实身份情况包括年龄、职业或者以往的犯罪记录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一起赌博犯罪案件中隐瞒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影响定罪量刑,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自愿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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