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具体有哪些情节呢?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其具体情节包括以下方面:
**犯罪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例如,甲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察觉有该盗窃事件发生时,就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盗窃行为。
**犯罪嫌疑人未被察觉时投案**:犯罪事实虽然已经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察觉,此时主动投案。比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警方已经知道有盗窃事件,但还不确定是谁作案,犯罪嫌疑人乙在这种情况下主动向警方承认是自己实施了盗窃。
**未受传唤、询问或强制措施时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例如,警方已经知道丙实施了诈骗行为,也锁定了丙的身份,但还没有对丙进行传唤等,丙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通过其他单位或人员转报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转报司法机关,也可认定为自动投案。例如,丁实施犯罪后向自己所在单位的领导承认了犯罪事实,单位领导随 后及时将情况转报给了司法机关。
**委托或其他方式先行投案**: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比如,戊因受伤等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便委托自己的朋友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亲友劝说下投案**:犯罪嫌疑人由于惧怕心理,因而请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家长的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或勉强同意投案,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审查或裁判的,也算自动投案。例如,己本来不敢投案,但在家人的劝说下,最终同意并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逃跑后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例如,庚实施犯罪后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其他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等。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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