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成立要件具体有哪些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二者成立要件有所不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 **自动投案**: - **时间限定**: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抓捕措施前,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 **主观意愿**: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也就是说,是其自愿主动地选择向有关机关承认犯罪,而非在被逼迫、强制的情况下才去投案。比如,犯罪后因内心愧疚,主动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表明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前往接受处理。 - **承认犯罪**: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个人一般指犯罪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 - **接受管控**: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例如,犯罪嫌疑人投案后,不能再逃跑或者逃避调查。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供述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如果只是交代一些普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例如,仅仅承认自己有过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未涉及犯罪行为,就不属于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 - **承担刑事责任**: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比如,甲不能将乙实施的犯罪行为说成是自己的,来进行所谓的“自首”。 ### 特别自首(准自首)的成立要件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逮捕后,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的抢劫罪,此时就构成特别自首。 ###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