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规有哪些


在我国,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规主要涉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来说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伤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等多种情况都可视为自动投案。但如果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需供述所知同案犯情况,主犯要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再讲讲立功。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处罚更从宽。重大犯罪等的标准,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这些法规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不同的案件情况在具体适用这些法规时会有不同考量,要综合判断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