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更名是否必须对方去?
我和配偶已经离婚了,现在涉及到房产更名的事情。我想把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可对方不太愿意配合过来办理相关手续。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房产更名是不是一定得对方到场才行啊,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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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更名不一定必须对方去,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协议离婚且涉及房屋赠与协议的情况。通常来说,双方需签署书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并办理公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不动产的赠与行为一般要经过公证才有效。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理论上房产过户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办理手续 。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双方共同参与,保障双方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有明确规定,要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 不过,实际操作中各地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地方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机关规定,协议离婚一年内做离婚房产析产,需要对方到场配合;超过一年的话,一方到场即可。离婚房产析产是对离婚房产过户免除征契税的证明,办理完析产后才能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情况。若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更名,那么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能保障房产更名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 总之,离婚后房产更名是否需要对方去,要依据离婚方式以及当地具体政策规定来确定。 相关概念: 离婚房产析产:是对离婚房产过户免除征契税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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