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证去掉对方名字但对方不配合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房子归我,现在想把房产证上对方名字去掉,可对方不配合。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如何操作,担心一直拖着会有问题,想了解有什么办法能顺利去掉对方名字,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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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房产证去掉对方名字时对方不配合,不同离婚方式有不同解决办法。 若是协议离婚,有以下两种常见方式:一是公证离婚协议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协议书,房屋管理部门难以确认协议真实性,无法顺利办理过户。而将离婚协议书公证后,能证明其真实性,房管局就会认可,进而办理房产过户。二是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对方不配合属于对离婚协议书的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过户。这里要注意,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是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超出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若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或是调解离婚,一般不存在对方不配合的问题。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也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同样可申请执行。总之,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通过合法途径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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