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产证在离婚时去掉一个人名字该怎么办理?

我和配偶离婚了,现在想把房产证上对方的名字去掉,但不太清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特别是房子还在还贷的情况下,不知道会不会有特殊的手续。想了解详细的办理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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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时想要去掉房产证上一个人的名字,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办理,具体如下: ### 无贷款情况(或贷款已还清) - **协议离婚**:双方需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除名手续。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属于夫妻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诉讼离婚**: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判决书、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再到房管局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交免征契税申请,房管局发放过户回执,最后领取已更名的新证。这是因为诉讼离婚的结果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所以需要提供判决书作为房产变更的依据。 ### 有贷款情况 如果房子还在还贷中,由于物业已设定抵押,在银行同意撤销抵押前,无法对房产证进行任何修改或去除。此时,需要先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得到银行同意后,再按照上述无贷款情况的流程办理房产证除名手续。 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也明确,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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