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名字要怎么去除?


离婚后去除房产名字,具体要根据离婚方式来确定相应的操作流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的情况**: -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需到当地公证部门进行析产公正)、离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如果房产被划分为单独所有,还需提供财产分割(析产)协议原件;若登记为一处的房屋被划分为两处以上,则需提供书面申请原件。 - **操作流程**:首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进行析产公正;接着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位置地图的调整;然后向房管部门申请免征收契税;再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用;最后领取新的房产证。 **诉讼离婚的情况**: - **准备材料**: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本人身份证明等。 - **操作流程**: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属人可自行携带裁判文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去除另一方的姓名。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