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案件中,派出所抓人是否需要检察院批准?
我朋友跟人起冲突,对方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现在派出所好像要采取行动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抓人是不是必须得经过检察院批准,还有就是什么情况下会批准,想具体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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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轻伤二级案件中,派出所抓人是否需要检察院批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抓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涉及拘留或者逮捕程序。对于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执行,不需要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过,轻伤二级案件并非必然会经过批捕程序。虽然轻伤二级从伤害程度看符合逮捕标准,但批捕需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待案件移送至法院并安排开庭审判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 所以,轻伤二级案件中,派出所实施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如果要实施逮捕,则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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