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和另一半打算签离婚协议,里面涉及到了婚前财产的分配。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想问问在离婚协议里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到底有没有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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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婚前财产的概念。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通常不参与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那么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需要遵守。 但是,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手段强迫另一方签订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那么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此外,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约定也是无效的。比如约定将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样的约定显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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