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书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我心里还是有些不踏实,想知道这样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财产分割到底能不能在法律上被认可,有没有法律效应,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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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从生效条件来看,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分割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效力,其中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完成离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后,协议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也就是没有完成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例如,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后来一方反悔,没有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份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另外,即使离婚协议书生效了,其财产分割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而对另一方的基本生活没有做出合理安排,或者约定逃避法定债务等,这样的财产分割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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