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借贷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不太明白。想知道民间借贷到底是不是实践性合同呀?就是那种除了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还得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成立的情况。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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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般来说属于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简单来讲,就是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在民间借贷里就是交付借款)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就表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后,只有当出借人实际把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时,民间借贷合同才正式成立。 举个例子,甲和乙口头约定甲借给乙一万元,但是甲并没有实际把这一万元交给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没有成立。只有当甲把一万元交到乙手上时,借款合同才成立。 不过要注意的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书面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比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往往自书面合同依法成立时就生效了,不属于实践性合同。 相关概念: 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的合同。这与实践性合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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