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关于借款合同的问题,不太清楚借款合同到底是不是实践性合同。比如和朋友之间有借款往来,想知道这种借款合同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只要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好了就成立,还是必须得实际把钱借出去合同才成立,希望能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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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是实践性合同。 首先,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在这种合同里,光双方达成一致的想法还不行,必须得有一方实际把东西交给对方,合同才真正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实践性合同。打个比方,甲和乙口头约定甲借给乙一笔钱,此时如果甲没有把钱实际交付给乙,那么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成立的,只有甲把钱给了乙,合同才成立。 不过,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比如,小张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并与小张签订了借款合同,这时合同就成立了,即使银行还没有实际把贷款发放给小张,合同也是有效的。 所以,借款合同的性质要看合同的主体是谁,自然人之间的通常是实践性合同,而金融机构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一般是诺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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